疫情面前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2020-02-09 15:08:06 3349

当前,处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期。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进一步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切实提高依法治理能力,集团法务管理部梳理了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在防控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三、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的法律责任

【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上述犯罪,最高判刑十年。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上述犯罪,最高判刑七年。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9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的,可能涉嫌上述犯罪,最高判刑三年。

在当前抗击疫情形势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09条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两个法条,一个规定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个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上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院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上述处置。

五、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的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在防控疫情过程中,经营者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高价销售口罩“发国难财”的有关市场经营者由法律惩罚。《价格法》第13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药品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赔偿,并按商品价款3倍赔偿。【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上述犯罪。【虚假广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上述犯罪。

七、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转发朋友圈的,虽然转发者并不知道自己所传播的言论属于谣言,但仍然需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转发者知道所传播的言论属于谣言,则涉嫌刑事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第1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煽动分裂国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上述犯罪,最高刑期15年。

八、挪用、侵占应急防护物资承担的法律责任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预防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涉嫌上述犯罪的,最高判死刑。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涉嫌上述犯罪,最高判刑七年。

九、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级政府可征用应急物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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